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中国宇航学会光电技术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of Photo-electronic Technology, Chinese Society of
Astronautics.
第二条 中国宇航学会光电技术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光电技术领域科技工作者自愿
组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联系全国光电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光电技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探讨,追求创新、诚信、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国内光电领域的技术交流和行业间的横向合作。在宏观及微观上探讨光电技术军民两用市场的动向及潜能。推动光电技术产业的发展,为企业管理者提供讯息及发展契机。促进我国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科技创新,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宇航学会及各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履行中国宇航学会各项章程及义务。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第八三五八研究所。
第五条 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58 号;通信地址:天津市225 信箱32 分箱,30019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围绕光电技术发展及其相关应用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国宇航学会组织的各项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光电技术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举办相关主题的国际会议、全国性学术交流会议、各种专题技术会议及技术考察和参观活动;
(三)普及光电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应用新工艺和新技术;
(四)主办国家核心期刊《红外与激光工程》,编辑、出版、发行光电技术领域的科技专著、会议文集及各种技术资料;
(五)开展光电领域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评审、技术培训等工作;
(六)利用学会的平台及时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七)反映委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建设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全国委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总结本届委员会的工作并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成员。因特殊情况需更改,由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为执行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下设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秘书;学术委员会下设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是全国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学术委员会是我会的高层学术机构,由国内光电领域中的知名院士、专家和学科带头人组成,他们是光电技术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的智囊团,为光电技术发展及前瞻性的研究提供指导。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权利与职责: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委员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学会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六)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本会的有关规章制度、条例和各种管理办法等;
(八)对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进行奖励和表彰;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也可以吸收学术委员会成员及常务委员出席扩大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权利与职责:
(一)学术委员会的专家均可参加中国宇航学会组织的各类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二)有资格参加由中国宇航学会申报的各种国家级科技奖励评选活动。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由中国宇航学会推荐申报院士;
(三)审议光电技术专业委员会每年的学术交流计划,参加《红外与激光工程》(会刊) 的评定工作;
(四)召开专题座谈会,研讨国内外光电技术的发展动态、应用需求、市场讯息,推动光电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应用;
(五)评审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会议论文;
(六)推进科研和产业的横向联合,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七)承揽光电领域的研究课题,组织、带动本专业委员会成员进行科技攻关。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光电技术领域有较大影响,学术水平较高、有突出工作业绩或有显著科研成果或成就; (三)本业务范围内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优秀科技骨干;
(四)热爱学会工作,能够积极为学会的发展和活动出谋划策。
第十五条 本会办公室为执行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学会办公室在执行委员会及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外联络及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参加中国宇航学会的各项活动并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二)扩展学会规模,发展委员并保持联系,建立、管理委员档案库;
(三)组织国内外各种类型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从事光电技术领域内的科技资料跟踪,进行科技情报研究工作;
(五)承担学术交流会会议文集的编辑出版工作;
(六)开展再教育工作,组织有关科研人员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
(七)配合学术委员会做好委员及优秀科技人员的表彰及奖励活动;
(八)利用相关技术材料和网络途径对本会的业务范围进行宣传;
(九)编辑出版《红外与激光工程》期刊,翻译、出版其他相关科技专著及专题技术资料。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委员(单位)、个人委员、学生委员及外籍委员。其中常务委员和委员(单位)需经工作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委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个人(含学生)或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
(一)个人委员条件:
1.从事光电领域技术工作并具有工程师或同等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在科研、教学、生产及组织管理部门从事光电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
4.热心参与、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5.在高等院校本科就学三年及以上的优秀学生,积极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并接受一定的学会工作,可申请成为学生委员。
(二)单位委员条件:
凡和本专业委员会学科及科研领域相关,具有一定技术实力的科研、生产、设计、应用、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委员,并推荐1 至2 名委员(或常务委员)。
第十九条 入会程序:
(一)入会须由本人或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并由本会两名以上委员推荐;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同意,上报中国宇航学会审批通过;
(三)经本会办事机构登记注册后,核发委员证。
第二十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五)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有关刊物和技术资料;
(六)可参加优秀委员评选,并享受奖励;
(七)协助学会开展有关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八)定期缴纳会费并享受委员待遇;
(九)宣传并支持《红外与激光工程》期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委员证。如果委员经提示后仍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章程内容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名称、法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事项进行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研究提出变更报告,报全国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委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定期向执行委员会和委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全国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委员证、会徽由本会自行设计、制作、颁发。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经年月日全国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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